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工作,根據《2022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簡章》(以下簡稱《選派簡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選拔一流的學生,到國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機構或學科專業,師從一流導師的要求,著眼于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競爭的拔尖創新人才。
第三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派計劃
第四條 2022年選派規模另行公布。
第五條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面向國內外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公開選拔。2022年面向在外留學人員選拔的實施國別見附件。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國各博士學位授予單位選拔。
第六條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期限、資助期限一般為36-48個月,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的留學期限、資助期限為6-24個月。
留學期限應根據擬留學單位學制、外方錄取通知(或正式邀請信)中列明的留學時間確定。個人申報的資助期限應不超過留學期限(一般與留學期限一致),但如果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期限超過48個月,資助期限最多為48個月。具體留學期限及資助期限在錄取時確定,以錄取文件為準。
第七條 重點支持留學人員前往教育、科技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實驗室等機構。重點支持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依托國內外導師間已有的科研合作項目/協議赴國外學習。
第八條 資助內容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內的獎學金。獎學金是指用于資助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外學習生活的經費,包括:伙食費、住宿費、注冊費、板凳費(bench fee)、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手續費和學術活動補助費等。獎學金資助標準及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申請人可通過不同渠道派出:一是“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即申請人利用所在單位現有國際合作渠道或個人自行對外聯系落實國外留學單位;二是“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即申請人利用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院校或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派出(申請人應按要求自行聯系國外單位,并獲得外方同意)。
對通過“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赴國外高校或科研院所攻讀博士學位人員,國家留學基金不提供學費資助。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符合《選派簡章》規定的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十二條 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具有較強的學習、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綜合素質良好,學習成績優異,工作業績突出,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
第十三條 選拔對象:
(一)申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1.國內高校或科研機構優秀在讀碩士研究生、應屆碩士畢業生、應屆本科畢業生。在讀碩士研究生和應屆碩士畢業生應具備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應屆本科畢業生應達到校內免試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出具的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
2.行政機關、科研機構、國內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在相應工作崗位取得較突出成績、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出具的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的證明。
3.國外高校或科研機構正式注冊的國家公派或自費留學應屆碩士畢業生、在國外獲得碩士學位畢業離校不超過一年的人員(不包括畢業離校已回國人員)、自費留學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申請時,應屆碩士畢業生及獲得碩士學位畢業離校不超過一年的人員應已獲得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的證明;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應繼續在本校攻讀博士學位(因導師工作變動學生隨之轉學的情況除外),須出具就讀院校注冊證明、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的證明。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還應提交導師同意函,被錄取后留學期限和資助期限從博士第二年開始計算。
選拔對象不包括已獲得博士學位人員。
(二)申請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國內高校或科研機構全日制優秀在讀博士研究生。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及國內外導師共同制定的聯合培養計劃。
第十四條 申請時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如果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英語,申請時應達到相關英語合格條件;如果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德語、法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日語、韓語和俄語等,申請時應達到相應語種的合格條件):
1.外語專業本科(含)以上畢業(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語種一致)。
2.近十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并達到合格標準。
4.參加雅思(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以下標準: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日語達到二級(N2),韓語達到TOPIK4級。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培訓部參加相關語種培訓并獲得結業證書(英語為高級班,其他語種為中級班)。
6.參加由國外擬留學單位組織的面試、考試等并達到其入學語言要求的,應在外方入學通知書(或正式邀請信)中注明或單獨出具證明;通過其他語言考試達到國外擬留學單位入學語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 iBT Home Edition、雅思家庭版IETLS Indicator),須提交成績單及外方出具的認可該語言考試的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派出者,還應滿足具體合作渠道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選拔辦法
第十六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第十七條 “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網上報名及申請受理時間分為兩個階段: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3月10日-31日,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5月10日-31日;
“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包括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的網上報名與申請受理時間為3月10日-31日,有特殊要求的,按具體合作渠道規定執行。
申請人應在相應期限內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apply.csc.edu.cn)進行網上報名,按照《2022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申請材料及說明(國內申請人用)》或《2022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申請材料及說明(在國外留學申請人用)》準備申請材料并提交所在單位審核。所有申請材料須確保齊全、真實有效。“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對申請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按具體合作渠道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申請材料原因導致的責任和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九條 推選單位應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學術誠信、身心健康情況、申請資格、綜合素質、發展潛力、出國留學必要性、學習計劃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審核(評審)后出具有針對性的單位推薦意見。推選單位在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后,將申請材料統一提交至相關受理單位,由受理單位統一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推選單位有權退回不真實、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第二十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委托以下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負責申請受理工作:有關高校負責受理本校人員(學生及在職人員)的申請;在外留學人員的申請委托現就讀院校或科研機構所在國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負責受理;其他人員的申請由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單位負責受理(詳見受理單位一覽表)。
國家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第二十一條 受理單位應分別于4月12日(“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及“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及6月12日(“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前將書面公函及推薦人選名單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并通過信息平臺提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申請人的書面材料由受理單位留存,留存期限為3年。受理單位有權退回不真實、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確定錄取結果。
材料審核主要審核申請人是否滿足本項目選派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申請材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各項材料具體要求等;同時,將根據提交的外方錄取通知(或正式邀請信)、外方導師確認的學習計劃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學期限、資助期限,如果個人申報的資助期限低于留學期限且低于所申報留學身份規定的最長資助期限,資助期限按個人申報期限核定。
專家評審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
1.申請人綜合素質。包括申請人的專業基礎、學習成績、經歷及能力、綜合表現、國際交流能力(含外語水平)和發展潛力等;
2.國外擬留學單位在所選學科專業領域的研究水平及國際認可度;
3.國外導師的學術背景、領域內影響力、對往年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指導情況、同期指導的學生數量等。原則上國家留學基金委最多可新資助2名本項目同一留學身份人員在國外同一導師指導下學習。不支持國內外為同一導師人員的申請。
4.擬留學專業是否屬于國家急需;是否為國外擬留學單位的優勢或特色學科等;
5.出國留學必要性和學習計劃的可行性;
6.所在單位的推薦意見及申請材料的準備情況等。
材料審核和專家評審等環節中任何一個環節未通過,均不會被錄取。
第二十三條 “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錄取結果于2022年5月公布,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錄取結果于2022年7月公布。“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的錄取結果需與外方確認后陸續公布。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apply.csc.edu.cn)查詢錄取結果,下載打印錄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推選單位對本單位人員承擔管理主體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錄取人員一般應在當年派出,留學資格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六條 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派出前,留學人員須按要求簽訂《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辦理國家公派留學獎學金專用銀行卡(詳見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辦理護照、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辦理機票預訂等派出手續(具體請查閱《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在外自費留學申請人被錄取者,須回國辦理簽訂《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等派出手續,回國國際旅費由本人自理。自國內赴留學目的國的國際旅費由國家留學基金負擔,由相關留學服務機構在辦理派出手續時購買。
在外應屆國家公派碩士畢業生如被錄取,可直接在新留學單位所在地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續簽《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并辦理報到手續;如直接前往第三國攻讀博士學位的,國際旅費自理。確需回國辦理手續的,須先按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學習計劃辦理回國報到手續,再按新錄取的留學身份重新辦理所有派出手續,回國旅費及赴攻讀博士學位目的國的國際旅費均由國家留學基金負擔。
第二十七條 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后10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具體按照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要求辦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對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學業進展進行年度復核。復核辦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定期向國內推選單位提交研修報告;學成后應按期回國履行回國服務義務,回國之日起3個月內須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登記回國信息。
第三十條 國內推選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管理辦法,統籌考慮“選拔、派出、管理、回國”各環節,對留學人員加強目標和過程管理。
1.在留學人員錄取后,及時了解其思想動向,對存在問題的人員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學業,督促并保證其按期派出。
2.在留學人員派出前,應開展行前教育,將思想政治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納入培訓內容,并加強心理、精神、道德和誠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導;指導、協助其辦理出國手續。
3.在留學人員派出后,應保持定期聯系,加強指導,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國工作。
4.在留學人員回國后,應進行考核,確保留學效益;定期對本單位選派情況,包括派出情況、在外管理、未派出原因、回國情況以及取得的留學效益等進行總結。
第三十一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中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留學人員如有不符合《選派簡章》及本選派辦法要求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情節嚴重等情況,在選拔錄取階段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履行期間查證屬實的,國家留學基金委有權對當事人采取退回申請、取消資格、終止資助、違約追償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日期和時間均為北京時間。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附件:1.2022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及說明(國內申請人用、在國外留學申請人用)
2.2022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常見問題解答(申請人用)
3.2022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面向在國外留學人員選拔的實施國別